一、死亡赔偿金要偿还死者债务吗
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死者(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偿还,应以其遗产价值为限。死亡赔偿金在被继承人死后才产生的,不具备遗产的法律特征,不应认定为遗产。既然,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自然可以不必用此来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但法律也规定,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就是说,如果继承人愿意用被继承人的死亡赔偿金偿还其生前所负的债务,法律是允许的。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和专属性,即以公民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但是,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不到依据。事实上,受害人就其死亡本身并不享有赔偿请求权,并不存在死者本人生活实态上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需要填补的乃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由于失去亲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指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并且从法律上来说,空难死亡赔偿金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完全相同,没有本质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既适用于空难死亡赔偿金,同样也适用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死亡后所取得的死亡补偿金虽不是死者的遗产,实践中一般参照《继承法》由死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