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关于继承能否取得农村房屋所占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宅基地使用权人活着,就始终享有依法取得的使用权,但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当农户迁出、死亡或放弃原有宅基地时,作为宅基地所有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生活实践中,为尊重我国公民向来看重祖宅、祖屋的情感,我国农村普遍存在户主死亡后只要其直系亲属尚在且房屋未自然灭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很少提出收回宅基地的现象,除非遇到国家重大建设规划或拆迁等客观原因,但即使遇到这种情况政府一般也会给予户主直系继承人相应的补偿。因此,从我国目前土地制度的严格规定上讲,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允许继承的。
二、以继承的财产有哪些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典权,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等。
8、公民生前购买其所在单位的房屋居住权可作为遗产被继承。
9、住房公积金可以继承,个人继承或受遗赠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持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件,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再到归集部门提取所遗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和办理销户手续。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其结余公积金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职工或其合法继承人提取的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