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债务清偿的顺序
我国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39条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依据这些规定的精神,其确立了债务清偿的以下五个顺序: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2)发生于税收之前的有担保的债务;
(3)税款;
(4)发生于税收之后的有担保的债务;
(5)无担保的普通债务。
二、遗产债务如何清偿
而从以上五个顺序中又可归纳出以下四个债务清偿的规则:
一是家庭成员的受扶养之债优先受偿。即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等财产,不在为履行税款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范围之内;
二是依据有担保债务的发生时间,区别确定其与税收清偿顺序之先后。即发生于税收之前的有担保的债务优先于税款受清偿,反之,发生于税收之后的有担保的债务则次于税款受清偿;
三是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务受偿。即税收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是有担保的债务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务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