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
1、 夫妻互相指定对方为继承人的共同遗嘱。即夫妻双方共同订立遗嘱,约定当夫妻任何一方死亡时,由生存的一方继承死亡方的遗产。这种共同遗嘱在一方死亡的事实发生时即生效,此时,生存方的遗嘱内容即失去效力。
2、 以夫妻共同财产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共同遗嘱。即夫妻双方共同订立遗嘱,约定当夫妻双方死亡后,夫妻共同的财产由某人(子女或其他人)继承或受遗赠。存活的一方在另一方死亡后,有权行使共同财产权,但是不得做出违背共同遗嘱的行为,原则上也不得变更和撤销遗嘱。这种共同遗嘱必须在夫妻双方均死亡后才发生效力。
3、夫妻互相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共同指定第三人为最终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共同遗嘱。该种类的夫妻共同遗嘱生效时间分两个阶段: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相互继承的内容生效,生存方依遗嘱取得遗产;当后去世遗嘱人死亡,遗嘱全部生效,第三人才依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
二、夫妻共同遗嘱变更的条件
夫妻共同遗嘱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两点:
1、遗嘱在法理上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公民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要求设立遗嘱,遗嘱才合法有效。
2、共同遗嘱作为遗嘱应当符合我国《继承法》规定的要件;作为合同应当符合我国《合同法》成立、生效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遗嘱只要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即为有效。
但是撤销、变更遗嘱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变更遗嘱或撤销遗嘱人应当具备遗嘱能力;
2、 该变更或撤销应当是行为人的真是意思表示;
3、 变更、撤销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并且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