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信托的形式有哪些
遗嘱信托的有确定形式有三种:
1、个人遗嘱
这是确定遗嘱信托的主要形式。委托人在遗嘱中详细写明信托目的,受益人、受托人的职责,委托人去世后,受托人便可根据遗嘱行使职责。
2、信托契约
信托契约是委托人在世时同受托人签订的,但是契约的生效却是从委托人去世时开始的,这是遗嘱信托与生前信托的重要区别。
3、法院裁定命令
即由法院裁决确定信托关系。采用这种形式确定遗嘱信托,是由于财产所有人生前并未同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同时又未就遗产的归属留下遗嘱,为了妥善安排遗产的分配,法院便会指定一个受托人管理遗产。
二、遗嘱信托执行程序是什么
遗嘱信托执行程序如下:
1、遗嘱的鉴定。首先鉴定遗嘱的真伪;其次,要验证遗嘱人是否死亡,一般应无问题,然而有时死者的死亡不在本地,以致牵涉法律问题,所以应用真接证明法和推定证明法予以证实。只有遗嘱人死亡确定,遗嘱才开始有法律效力。
2、收集遗产。信托机构的第二步职责,应是在短期内收集死者的遗产。首先调查了解死者是否保有人寿保险。其次调查了解死者的债权情况。
3、编制遗产清册和暂管遗产。信托机构为委托人收毕遗产后,应随即详列财产细目并按市场价格估计其数值,编制出遗产清册,交付受益人(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及有关公正的第三者。
4、代结清税款和债务。执行遗嘱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第四职责也是业务处理的第四步,是代收益人交付应负担的捐税和交付应清理的遗嘱人生前所发生的各种债务。其顺序当然是先交国家的赋税,然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5、交付遗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