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是什么
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是指遗嘱执行人所具备的与执行遗嘱相对应的能力。遗嘱执行人的资格直接关系到遗嘱的顺利进行,因此,世界各国关于遗嘱执行人的资格大多设有明文的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不能负担债务的人不能为遗嘱执行人。另外,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从世界各国关于遗嘱执行人资格的规定来看,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遗嘱执行人不限于自然人,法人也可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
2、外国民法典大都规定禁治产人和未成年人不能作为遗嘱执行人;《日本民法典》第1009条还特别规定破产者不得为遗嘱执行人。
3、受遗赠人、遗嘱见证人、特留份权利人等,均可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
4、在继承人能否为遗嘱执行人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体例:
(1)继承人不能成为遗嘱执行人。《日本民法典》第1015条明文规定,遗嘱执行人视为继承人的代理人。从代理的角度看,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截然分开的;同时,由继承人担任遗嘱执行人,也无法保障其他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
(2)继承人可以为遗嘱执行人。苏联民法规定,遗嘱执行人通常由遗嘱人在法定继承人中指定,而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时,则要求在遗嘱书上或附在遗嘱书后的声明书上签字表示同意。
(3)区分共同继承人和单独继承人而定。德国和瑞士民法对此问题均未作明文规定,但解释上认为,德国民法主张共同继承人可以为遗嘱执行人,单独继承人不得为遗嘱执行人;瑞士民法则主张单独继承人或继承人全体均不得为遗嘱执行人,当继承人为数人时,应委托其中一人为遗嘱执行人。
二、如何确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人自己不能执行遗嘱,而须由他人来执行。但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须按照特定规则确定。一般而言,遗嘱执行人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同时,遗嘱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人执行也最为适宜。因为遗嘱人自己最了解谁能执行其遗嘱,所以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人执行遗嘱,最能够充分尊重遗嘱人的遗愿。
我国现行《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则在第1209条规定:遗嘱人得以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或委托他人指定之。受前项委托者,应即指定遗嘱执行人,并通知继承人。德国民法典第2197-2199条、日本民法典第1006条、法国民法典1025条以及瑞士民法典第517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至于遗嘱人如果不在遗嘱中直接指定遗嘱执行人,而是在遗嘱中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问题,我国继承法未予规定,但依法理推论,也应当是可行的。因为遗嘱人既然有权指定遗嘱执行人,当然也就有权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论是由遗嘱人自己指定,还是由遗嘱人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都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遗嘱人指定遗嘱执行人或委托他人代为指定,既可与作为执行对象的遗嘱采用同一遗嘱进行,也可以另一遗嘱单独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