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遗嘱的方式有哪些
在遗嘱自由原则的指导下,公民所立的遗嘱,既然是遗嘱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允许公民在一定的情况下以一定的方式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1、明示方式。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式变更遗嘱。这种方式下遗嘱人应当以法律规定设立遗嘱的几种法定方式进行。但应当注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2、推定方式。即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即推定后立的遗嘱变更了前面所立的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二、遗嘱人如何撤销遗嘱
遗嘱人生前,在意识清楚的时候,可以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撤销的方法有下列两种:
1、明示方式。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式撤销遗嘱。这种方式下遗嘱人应当以法律规定设立遗嘱的几种法定方式进行,但公证遗嘱必须通过公证处撤销。
2、推定方式。推定为遗嘱人撤销遗嘱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即推定后立的遗嘱撤销了前面所立的遗嘱。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份灭失,或所有权发生全部或部份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份被撤销。
(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了原来所立的遗嘱。至于遗嘱人是否在后来又立有新遗嘱不影响推定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