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认定遗嘱的效力
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
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二、哪些情形下遗嘱无效
1、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3、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4、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5、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6、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7、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8、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