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纠纷包括什么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纠纷主要包括:
1、继承权取得纠纷。常见的有养子女、继子女、私生子、丧偶儿媳或女婿有没有继承权的纠纷。
2、继承权丧失纠纷。继承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是否有上述情节,是否达到丧失继承权的程度,容易引起纠纷,需要法官进行认定。
3、继承权恢复纠纷。《继承法意见》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因此,此情形下会产生是否恢复继承权的纠纷。
二、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因一定的事件出现可以中止,也可以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期间开始后的进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该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能够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一般是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失效,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的一种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一为提起诉讼,一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权利请求,一为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在继承权纠纷中,在诉讼时效进行之中,该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也可以构成时效中断的理由。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不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