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遗嘱有效
1、遗嘱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对此,继承法明确指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可以立遗嘱。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因不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伪造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即使伪造的遗嘱没有损害继承人的利益,或并不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也属无效。遗嘱被篡改的,被篡改的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中未被篡改内容的效力。
3、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生效时,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时,遗嘱的这部分因违法也应认定为无效。
二、生前意思表示与遗嘱相反效力如何
《继承法》允许公民依法自由处分个人所有的财产,立遗嘱的也可以撤销、变更。《继承法执行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因为遗嘱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生效的法律文件,遗嘱人生前的行为是在遗嘱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时候做出的,其效力自然高于遗嘱的处分;所以生前行为与意思表示相抵触并发生实际改变时,以生前行为为准,所涉及的遗嘱部分视为被撤销,即不再存在、不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