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书遗嘱的合法要件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而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a、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b、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c、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怎样审查代书遗嘱公证
自书、代书遗嘱继承的公证审查,就是公证人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及客观、公正、真实、合法的具体要求,对自书、代书遗嘱继承进行全面的审核查实。在公证过程中,自书、代书遗嘱继承除进行一般的内容审查外,还应针对其特点,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广泛收集相关证据。自书、代书遗嘱确实存在遗嘱人死亡后取证难的问题。但自书、代书遗嘱是一个客观事实,总是可以搜寻相关的蛛丝马迹。如自书遗嘱是否为遗嘱人亲自书写,可以寻找遗嘱人生前所写的文章、材料、书信、签名或者从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档案中提取遗嘱人的笔迹。进程笔迹核对,也可以请法定鉴定机构或笔记鉴定专家进行鉴定。代书遗嘱可以寻找在场人、见证人、代书人、知情恩、亲朋好友、同事、邻居进行深入调查,总之与立遗嘱相关的情况直接、间接的,只要是客观反映遗嘱真实性的事实均应广泛收集,借以判断、证明自书、代书遗嘱的客观真实性。
2、认真审查遗嘱内容的合法性。自书、代书遗嘱中,由于遗嘱人往往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在遗嘱内容中常出现一些错误和瑕疵,导致遗嘱内容违法而丧失其遗嘱效力。因此对自书、代书遗嘱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时应注重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遗嘱中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所有财产,防止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其它共同合伙财产。遗嘱人处分遗产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二是遗嘱中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三是遗产中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
3、严格审查遗嘱的无效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遗嘱的法律直接界定为无效遗嘱,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是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三是伪造的遗嘱无效。四是遗嘱被纂改的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