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遗嘱会受到哪些限制
1、受公民自身条件的限制。遗嘱权利的行使首先受到公民自身条件的限制。即公民需有遗嘱能力。它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上享有的订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财产,撤销、修改遗嘱的资格。这种资格要求公民行使权利时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法律原则的限制。遗嘱权利人行使权利还须受到法律原则的限制。这是因为在法律赋予公民遗嘱权利的同时,必须考虑到立遗嘱人并不都是道德高尚的人,不一定都能考虑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有任性而滥用遗嘱权利的可能,法律必须对遗嘱权利人作出一定的限制以减少弊端,使其体现出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在我国,遗嘱权利受到的法律原则限制在于:
(1)遗嘱权利人要受法律的约束,不得违反宪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如当公民处分的财产超出个人财产范围时,人民法院应宣布无效。如果遗嘱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干涉其生存配偶或子女的婚姻自由,并以此作为继承其遗产的条件,此类遗嘱无效,因它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等。
(2)遗嘱人行使遗嘱权利时,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中需要赡养的老人和无独立生活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病残者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法律限制是养老育幼家庭职能的需要。
3、受遗嘱方式的限制。我国继承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五种方式。遗嘱人行使遗嘱权利时将受到遗嘱方式的限制。即遗嘱人只能在法律预设的五种方式中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更能反映自己意愿的一种方式设立遗嘱。同时须注意每一种方式的具体条件与程序要求。
二、怎样进行遗嘱的撤销
在遗嘱自由原则的指导下,公民所立的遗嘱,既然是遗嘱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允许公民在一定的情况下以一定的方式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
1、明示方式。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式变更或撤销遗嘱。这种方式下遗嘱人应当以法律规定设立遗嘱的几种法定方式进行。但应当注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2、推定方式。推定为遗嘱人撤销遗嘱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即推定后立的遗嘱变更或撤销了前面所立的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份灭失,或所有权发生全部或部份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份被撤销。
(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了原来所立的遗嘱。至于遗嘱人是否在后来又立有新遗嘱不影响推定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