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的范围有哪些
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依照继承法移转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考察遗产范围,必须从遗产的时间特定性、财产性、专属性、限定性和总体性等五个特征着手。
所谓时间特定性,是指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是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所有财产与遗产的法律上的时间界限。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一切财产在法律上都属于其个人所有财产,但不一定是遗产。
因为被继承人生存时可以对这些财产进行使用、收益或进行其他合法的处分,这些被处分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时,他所遗留的个人财产才转化为遗产。所谓财产性,是指遗产仅指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而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人身权利以及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义务,不能作为遗产。
所谓专属性,是指遗产必须是原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合法财产。
所谓限定性,是指遗产只能限于依继承法能够移转给他人的一定财产,而不是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
所谓总体性,是指遗产的范围不仅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还包括其应承担的财产义务。遗产是被继承人遗留的一定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它们同时依继承法移转给继承人或其他人。继承人若接受继承,则必须连同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及债务等共同继承。
二、遗产继承的顺序如何
第10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处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他们同时继承时,不分先后,而且继承遗产的份额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继承有约定外,应当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