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如何进行公证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二、遗嘱公证的效力如何
1、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上的根据。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它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更主要的是表现在日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问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2、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问题,及时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
3、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未经公证,则该事项不能产生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域外做成授权委托书在国内使用)。
4、对抗第三人效力: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5、不可撤销效力:
《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