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立遗嘱?
在我国遗嘱有五种形式,因此立遗嘱可以有一下五种方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立遗嘱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人民收入的提高,个人财富的增长,现在城乡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呈现出提前立遗嘱的热潮,为自己的财产提前指定继承人,以免一旦下世后给后人留下“后遗症”。老年人立遗嘱应避免四大误区,以免遗嘱无效:
(一)将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为遗产;
(二)书面遗嘱未补办,口头遗嘱便无效。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书面或者录音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三)让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公民立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场证明,《继承法》明确规定,见证人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且人数应在两人以上,否则遗嘱无效;
(四)遗漏法定继承人。按照有关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