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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需提交哪些材料,遗嘱公证的效力如何

其他遗嘱继承问题           阅读:102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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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公证需提交哪些材料

遗嘱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遗嘱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遗嘱书、遗嘱书应写明:

①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②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③订立遗嘱的原因;

④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⑤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⑥遗嘱受理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⑦对财产及其事务的处理意见;

⑧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

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遗嘱公证的效力如何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谓撤销,是指取消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所谓变更,是指对遗嘱所作的补充或者部分修改。具体撤销或者变更的方法是: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应与设立遗嘱时的程序相适应。如,撤销代书遗嘱,仍应邀请原代书人、见证人到场,立遗嘱人作出撤销声明;如果撤销后重新立遗嘱,应在所立新遗嘱中注明原遗嘱撤销;如果撤销自书遗嘱,应在后立的遗嘱上注明撤销先前的遗嘱,没有注明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是撤销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效力,不能以其他遗嘱形式撤销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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