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书遗嘱的程序怎么进行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l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日达,代书人作记录。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的姓名。
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年月日及代书人、遗嘱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二、订立代书遗嘱注意什么
要订立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代书遗嘱订立过程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代书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实践中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2、代书人应当在代书遗嘱中,注明年、月、日。
3、虽然由于客观原因,立遗嘱人无法亲自书写遗嘱,但《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同时,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也必须签名,只有各方都签名之后,该代书遗嘱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4、代书遗嘱最好经公证或律师鉴证。
经公证或鉴证的代书遗嘱,较之未经公证或鉴证的代书遗嘱有更强的证明力,一旦发生纠纷,经公证或鉴证的代书遗嘱经人民法院审查后,产生排他性,具有唯一性,可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