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胎儿能否继承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需要指出的是,该份额原则上应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确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则应按胎儿的数量保留继承份额。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二、继承遗产需满足什么条件
继承遗产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继承者真的死亡或判决死亡。如法官对失踪的人按死人作了判决,这种判决失踪的人跟真的死亡或估计已死亡的人对待。如一人欧打怀孕的女人,而后胎儿流产死亡时,应把这种流产的胎儿按有生命的人对待。
2、被继承者亡故后,继承人活着,或法官判决已活着,如怀孕的胎儿,即使胎儿尚未赋有灵魂。被继承者亡故后不知道继承人是否活着,如淹没的、火烧的、塌方被压的,这种人无继承权,把他们的份额分给活着的继承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