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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有效条件是什么,公证遗嘱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遗嘱效力           阅读:276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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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遗嘱有效条件是什么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二、公证遗嘱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遗嘱给儿女了,则遗嘱无效)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a先立遗嘱把一架钢琴给儿子b,后来a自己又把钢琴给砸了,钢琴不存在了,遗嘱当然实效)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厉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这是兜底的,对于前面没有涉及的情况,都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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