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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遗嘱公证应出具哪些材料,公证遗嘱也会失效吗

遗嘱效力           阅读:227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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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遗嘱公证应出具哪些材料

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三)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遗嘱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项:

(一)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三)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四)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

(五)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六)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本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

二、公证遗嘱也会失效吗

众所周知,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但是公证遗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

(一)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二)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三)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四)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五)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因此,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公证处要对立遗嘱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应查明以下问题:

(一)遗嘱人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以及遗嘱受益人的基本情况;

(二)遗嘱人与受益人是什么关系;

(三)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中,是否有因无生活来源而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

(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还是夫妻共有的,或是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

(五)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是否出自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在受到威胁、强迫、欺诈等情况下违背自己心愿而对财产所作出的处分决定。

公证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作必要的调查了解之后,如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出具遗嘱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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