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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遗嘱有效条件是什么,录音遗嘱存在哪些弊端

遗嘱效力           阅读:265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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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录音遗嘱有效条件是什么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录像磁带及光磁存储材料记载遗嘱内容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录音遗嘱应具备的要件: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6、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只有在符合以上的情况下录音遗嘱才生效。

二、录音遗嘱存在哪些弊端

1、《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对在场见证见证的内容、见证的程序没有规定,《继承法意见》亦没有规定。因此,录音遗嘱见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见证人的见证作用也难以体现。

2、录音设备及磁带质量的好坏、遗嘱人的发音、磁带放置时间的长短,均会影响录音磁带的音质,都会使录音遗嘱在使用时,导致录音遗嘱的内容难以听清或难以辨别,而引起争讼,影响遗嘱的。

因此,律师建议在制作录音遗嘱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避免因要件缺失导致遗嘱的无效。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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