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继承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但是,无论多少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应当分配的份额(《继承法意见》第25条)。
(二)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法意见》第27条)。
(三)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该已死亡的子女(若活着时)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11条)。
(四)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但是,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继承法意见》第28条)。
二、代位继承中要注意什么
(一)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是以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为前提的,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继承法的意见第28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果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
(二)代位继承的范围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当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当然,根据亲等近者排斥亲等远者的原则,被继承人有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三)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代位继承人被他人收养,其将来是否还享有代位继承权的问题。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法律事实作为判断依据。在代位继承尚未开始以前,代位继承人如被他人收养,不再享有代位继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