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为您介绍关于放弃继承权公证的问题,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本文内容不能完全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最好是咨询这方面的专业律师。
一、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放弃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申请放弃继承权者当场写出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和当场签名,而出具的公证书。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而,法律虽然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是申请人的自愿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当场写出声明并签名,然后公证员再对此进行另纸公证。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可由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供。这种亲属关系为确实享有继承权的亲属。
4、有本人签名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二、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1、当事人放弃继承权声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2、放弃继承权公证生效后,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不能更改。
3、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如出现这种情况,应按接受继承办理。
4、放弃继承权的人,应当是享有继承权的人。
不享有继承权的人,自然就谈不上放弃继承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