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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怎么写,放弃可以再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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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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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不管是涉外继承,还是普通的继承,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放弃继承权,但是需要写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那么涉外继承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怎么写呢?如果放弃继承权后后悔了可以再撤销吗?本文就此为您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涉外继承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怎么写

涉外继承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xxx,男,x岁,x省x县人,现住x县x公社x大队x村。

xxx,女,x岁,x省x县人,现住x县x公社x大队x村。

我们的父亲xxx,于x年x月x日在香港因病死亡。死亡后在香港留有遗产。根据x省x县人民法院x年x月x日发给我们的x字第x号继承权证明书,我们是xxx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现我们自愿放弃继承我们父亲xxx的遗产的权利,该项遗产,由我们的母亲xxx全部继承,特此声明。

声明人:xxx(签章)

xxx(签章)

x年x月x日

二、放弃继承权可以再撤销吗

放弃继承权这一意思表示,如果在生效后允许随意撤销,在理论上、实践上都行不通。按照民法原理,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做出就发生效力,对意思表示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允许任意变更。

但是,放弃继承权并非绝对的不能撤销。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时候,继承人要求撤销其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其条件有二:

1、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导致该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而未被追认。

2、撤销意思表示必须在一定的时限内行使。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的撤销,不以遗产未分割为条件。但无效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撤销,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应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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