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诊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误诊,顾名思义,即医院丧失了应有的判断能力,而给患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害。其主要体现为:
(1)将“无病”诊断成“有病”。
该种情形使患者精神上倍受疾病恐惧煎熬,物质上为治疗所谓 “疾病”支出不必要的费用。这种情形下,虽然最终无病的结果给患者带来了一丝庆幸,但由于医院误诊致使其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精神上的折磨,尤其是精神上的折磨使得患者更加愤怒,若不对此种损害加以补偿,势必导致医患关系更加紧张,缺乏应有的信任,医院也疏于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及应有的注意义务。
(2)将“有病”诊断成“无病”。
由于医院的这种致命错误,使得患者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不仅损害了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而且在一定情形下还会剥夺其生命权,基于这种损害的不可弥补性,必须加以救济。
(3)将“此病”诊断成“彼病”。
主要表现为将此病症误诊为他病症、将重症状误诊为轻症状、将轻症状误诊为重症状、忽略并发症状中的一部分等。这种情形下不仅耽误了病人的治疗时机,而且导致其负担完全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如延误诊断、患者重复就诊或病情发展严重而额外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遭受的财产损失。
二、误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误诊, 从字面上理解,误诊就是错误的诊断。一旦医疗机构出现误诊,有些患者就当然地认为医疗机构就构成医疗事故。事实并非如此,误诊在临床医疗中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违反医疗常规与规范的误诊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违反医疗常规造成的误诊,也并不当然就是医疗事故, 只有符合医疗事故法定构成要件才能定性为医疗事故。违反医疗常规造成误诊,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该过失没有造成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规定的人身损害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再者,误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最终需要医疗鉴定专家点头才算。即便事实上属于医疗事故的误诊, 医疗鉴定不点头,患者方有时也无可奈何。经过医疗鉴定过滤, 误诊属于医疗事故的可能有减少几成。
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般来说医疗机构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 即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也相当有限。
也就是说, 因误诊而承担法律责任的终归是少数, 医疗机构与医师实际上不必为此大惊小怪。倒是患者方因直观感受, 对误诊不承担相应责任的不理解而增加医患关系的紧张。
判断某个疾病是否被误诊,也应该象诊断一个疾病一样,有个相对的标准。但是,由于误诊的原因复杂,不仅涉及到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还有病员及疾病本身的特殊性等诸多因素,所以难以制订一个准确的判定是否误诊的标准。参阅目前各种杂志对误诊病例的报道及对误诊所作的理论研究,我们提出如下几个相对的标准供临床参考:误诊发生在诊断过程之后、误诊的时间性、误诊导致误治、误诊未误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