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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内容是什么,医疗机构举证责任是什么

医疗纠纷证据           阅读:138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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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内容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内容:

医疗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须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才承担责任。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损害事实,即医疗行为须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二是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三是过错,医方必须有诊疗护理的过失,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三者缺一不可。由此,医疗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内容并包括上述三个构成要件。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在分配举证责任上,《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规定需要重点理解的是“及”字。根据医疗事故的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的原理,医疗机构只须证明医疗行为不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之一即可免责,因此,对于“及”字的理解,在此处应作“或”而不作“和”解,即医疗机构只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只要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而不需要同时证明既存在因果关系又有主观过错。

1、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如果对于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争议的,一般应由医疗单位(非患者)申请通过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最终来确认这种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如果医方存在过错(如违反《条例》第九条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行为;违反《条例》第十一条未就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等)时,只要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损害事实是患者或、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造成)即可。

2、医方不存在过错

医疗行为是高风险行为,其抢救行为与危害行为往往合为一体。由于多种原因,医方在给患者实施治疗时无任何过错,结果出现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以及各种并发症、后遗症、猝死、合理医疗损害(正常的医疗行为——例如手术切口、各种药物的副作用、x射线对人体健康的创伤性或致损性的损害)、病情的自然转归等损害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却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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