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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出院致伤残是否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应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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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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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出院致伤残是否为医疗事故

一女子一氧化碳中毒后被送进医院抢救,主动要求出院后病情复发导致伤残。日前,巫山县法院再审后认为,该医院在病人没有痊愈就要求出院时,没有尽到劝阻和告知的义务,判决医院赔偿伤者3.9万余元。

2002年2月27日晚,家住巫山县双龙镇的刘书凤和亲戚曾某在家中烤火时一氧化碳中毒,次日上午9时被家人紧急送到巫山县医院急诊科抢救。在医生的努力下,两人的症状出现好转,当晚医院对两人停药、停氧。看到情况好转,家属便主动要求出院,得到医院同意。同年3月1日,刘书凤出了院。

同年3月23日,出院后的刘书凤突然出现了反应迟钝、头痛头晕等症状,在三峡中心医院等就治后被确诊为中毒性脑病。随后,法医鉴定为伤残1级。刘的家属认为,巫山县医院让病人提前出院,应对此事负责,遂状告该院索赔、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33万余元。

医疗事故应赔偿多少

庭审中,巫山县医院认为自己对病人进行了积极治疗,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病人发生中毒性脑病是因为自己要求出院中断治疗所致。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书凤入院时是在急诊科(门诊)医治,医院提交的病历记录了他们告知其应住院治疗,刘书凤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推翻,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后认为,巫山县医院对刘书凤的治疗没有过错。一氧化碳中毒后苏醒并不表示痊愈,此时病人不宜出院,如果病人要求出院,医院应进行劝阻,并告知相关事宜。由于巫山县医院提供的病历上并没有病人或家属的签字,证明其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不足,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照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法院判决由医院赔偿刘书凤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3.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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