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损害纠纷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一是有错误的医疗行为。
二是造成患者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错误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利益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利益事实通常是人身伤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结合对侵权行为法理论、《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对医疗行为的特点、患者权利等考察,可以认为,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实质上是对患者人身权的侵害,不只是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还有亲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受到的侵害,如此才符合《民法通则》中“人身”的真正含义。
三是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四是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医疗损害不以加害人主观过错表现形态是否属于过失为其要件,故意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同样可以构成医疗损害,如医务人员出于报复、泄私愤、牟取非法利益等心态,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
由此可见,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侵权行为构成的“四要件”说,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两者所不同的,一是前者的侵权行为方式具有医疗行为的特定性。二是受害人须是患者身份的特定性。实质上,医疗损害就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
二、医疗损害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患者遭受损害,为了弥补其本人或家属的精神创伤而以金钱方式给予的慰抚性赔偿。其前提是医疗事故致患者或其亲属的精神损害,需造成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精神损害的程度可据案件事实确定,但通常认为,患者死亡给其配偶、父母子女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严重的;造成患者残疾的,可据残疾等级、残疾对患者及其家庭生产生活和学习的影响确定其程度。一般身体损害的精神损害后果,应据患者的个别特殊性、损害对其生产、生活及学习的影响确定。
1、赔偿标准。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
2、赔偿期限。根据医方的责任程度、患方精神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的等级等综合考虑。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