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条件
构成医疗过失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是来自于行为人的职责,即行为人的职责要求行为人应该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否则即构成失职;
(二)行为人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就职于特定的医疗岗位从事医疗活动,就能推定其具有履行注意义务能力,不论其是否实际具有此种能力,这时对行为人能力的内在要求;
(三)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履行注意义务。这是对医疗过失行为的外在限制,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如果患者不配合治疗,限于急诊医疗时的客观条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干扰,必然会影响行为人能力的发挥和注意义务的实现,此时医疗活动出了问题就不应属于医疗过失行为;
(四)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具体表现是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注意义务。
二、医疗过失行为如何认定
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地判定。
医疗过失行为可以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无论这一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已经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这一损害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寻求治疗时由医疗机构附加给患者的。因此,医疗机构有责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