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
构成医疗损害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一)有错误的医疗行为。
(二)造成患者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错误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利益事实。
结合对侵权行为法理论、《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对医疗行为的特点、患者权利等考察,可以认为,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实质上是对患者人身权的侵害,不只是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还有亲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受到的侵害,如此才符合《民法通则》中“人身”的真正含义。
(三)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
(四)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医疗损害不以加害人主观过错表现形态是否属于过失为其要件,故意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同样可以构成医疗损害,如医务人员出于报复、泄私愤、牟取非法利益等心态,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
由此可见,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侵权行为构成的“四要件”说,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两者所不同的,一是前者的侵权行为方式具有医疗行为的特定性。二是受害人须是患者身份的特定性。实质上,医疗损害就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
二、医疗损害包括哪些情形
所谓医疗损害,是指因医方的医疗行为对患方所造成的人身伤残亡、财产损失、肉体疼痛和精神痛苦以及对患方、名誉权等人身权的侵害,是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对患方不利的后果与事实。
医疗损害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损害事实:
(二)患者生命健康、身体以外的人身权原损害,强侵犯患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
(三)对患者财产上的损害,如让患者支付了不应由其支付的医疗费用,又如患者支付了医疗费用,但未能得到合理的医疗;
(四)对患者精神上的损害,如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得寸造成了患才的肉体疼痛、精神痛苦等;
(五)对患者近亲属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如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等,必然造成患者近亲属财产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
(六)造成患者所在单位财产上的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