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需要赔偿
1991年1月27日下午9时许,原告王某的女儿(19岁)因发烧、头晕、胸痛、哆嗦到t医院就诊,首诊被按上呼吸道感染处理,但病人病情继续严重,当晚9时,病人再次到t医疗就诊,向医生提出怀疑可能是肺炎。并要求再照胸长期透被拒绝,医生维持上午的诊断,只加一针上吐针,并拒绝病人留院观察、输液的要求。第二天,病人病情进一步恶化,晚间6时到s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双侧肺炎,并发了病危通知。病人家属提出转院,被医生拒绝。病人病情逐渐恶化未能控制,于1月29日16时35分死亡。死亡通知确定为中毒性心肌炎、急性肺水肿和休克肺炎。
事件发生后,王某于是1991年迈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t医院和s医院承担责任。两医院认为病人之死不是医疗事故,而且s医院还辩称自己不存在任何过去过失。在案件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北京市东城区、崇文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分别对两医院的病案进行了鉴定,两份鉴定中未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均指出两院在诊疗中存在诸点不足。
不是医疗事故如何索赔
此病案虽不构成事故,但两被告均有不程度的缺点和不足。t医院急诊室管理制度不严,让一名存实亡临床经验不足的进修医生当班,值班医生亦不够尽职尽责,接诊后处理患者病情过于简单,尤其是病人两次就诊,病情较为严重时,仍重视不够,导致延误了诊治的时机,造成病情的恶化。
医院对危重者病情认识不够,未全面进行常规检查及未按规定进行重病观察、护理,抢救不够及时、得力;且明知本院医疗设备不全,技术力量不够,但未尽快采取必要措施;抢救时不做重症记录,事后又涂改病历,甚至丢失患者原始检查材料。由于两被告在救治患者中明显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失,理应承担相应的。东城区人民法院1993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北京t医院和北京s医院分别赔偿原告患者家属王某人民币5,000元、9,000元。
判决后两被告均不服,以自己无责任,不同意赔偿为由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过审理后人为,t医院、s医院在救治病人的过程中,都存在程度不同的过失,延误了诊治时机,因此均负有责任。两医院不承认有责任并拒绝赔偿,没有道理。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