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女子捐肝成夫妻
中青网讯,一个偶然的机会,克里斯从一位同事那里听说自己的表妹生命垂危,需要进行肝脏移植,于是他就到医院进行了相应检查,结果发现自己非常符合捐赠条件,于是他决定为素不相识的希瑟捐赠一半肝脏。克里斯是一位前海军陆战队队员,现在是一名执法人员。他不仅为希瑟捐了一半肝脏,还打电话告诉希瑟,说自己会为她发起一场筹款活动来解决医疗费用问题。随后,克里斯和希瑟相约共进午餐并且讨论了肝脏移植的事情。
克里斯和希瑟在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医院进行了肝脏移植手术,。之后不久,两人的身体逐渐恢复,关系也更加紧密。去年12月,克里斯向希瑟求婚,希瑟愉快地答应了。今年10月的婚礼上,希瑟对克里斯说:“你是我见过最不可思议的人。你相信我,让我每天都感受到快乐。因为你的存在,我每天都会微笑,也开始勇敢地追求梦想。”
器官捐献的相关规定
我国2007年公布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的第二章对于器官捐赠作出了相关规定。
该条例第七条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八条对器官捐献者的行为能力做出限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第九条、第十条对活体器官的捐献做出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