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叫停涉事药品挂网销售资格
2016年12月24日上午,央视新闻频道某栏目报道了部分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代表和医生之间的药品回扣现象。随后,湖南省卫计委立即对报道中所涉内容展开调查。根据涉事公立医院提供的数据,决定暂停涉事药品瑞舒伐他汀钙片(商品名:舒夫坦,规格:10mg,流水号:28243)挂网销售资格。(中国网财经)
医生吃“回扣”已不是秘密
医生“吃回扣”的问题由来已久,已是“公开的秘密”。
2015年甚至曝出某区卫计局以内部传真电报形式下发《通知》,公然向药品供应商索要药品“回扣”。医药代表和医生之间的药品回扣现象令人触目惊心,最终让部分药品的中标价与市场价相比高得离谱。药价虚高加重了患者的药费负担,同时也令政府的医保资金不堪重负。以药养医”无论对医生还是患者都不是好事。
如何处罚吃“回扣”的医生
我国《刑法》第163条仅规定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为公司和企业工作人员,因此,医务人员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即便利用职务之便“吃回扣”亦不受该条文规制。另因时任卫生部部长高强在与80位来自全国医疗卫生界的政协委员探讨医疗问题时强调:“医生开药拿回扣也是受贿”。因此,该时期医务人员“吃回扣”通常按照受贿罪处罚。
2006年6月29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163条的犯罪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163条的修改被看成是医生拿回扣构成犯罪的法律根据。
2008年11月20日,“两高”出台的《商业贿赂意见》第4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亦即,《商业贿赂意见》明确规定处方权不具有公务属性,并按医务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属性及是否属于“从事公务”界定案件性质。
“好的制度会使坏人变好人,而坏的制度会使好人变坏人”,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关措施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对于医务人员,应提高相关医务人员道德素质,国家或可出台相关“高薪养医”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