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体内现导管
今年61岁的成先生家住四川德阳,近7年内,他一干重体力活就会血尿,还时常出现腰部疼痛。近日,在四川一医院手术台上,医生从成先生体内取出了“罪魁祸首”——一根长达30厘米的医用导管。

“完全不晓得有这样一根导管。”导管被取出后,成先生说,自己7年前患结石于德阳一家医院接受过手术,出院后半年内,他经常出现血尿,但并不知道怎么回事。
后来,血尿的情况逐渐减少,但成先生一干体力活,血尿便会“死而复燃”,还伴有腰痛,“一痛就是10至20分钟,过了又不痛了。”大约3年前,成先生又频繁出现左侧腰腹部胀痛,但因不是特别痛,尚能忍受,便未重视。数日前,腰部突然剧痛难忍,成先生终于来到医院就诊。
在医院接受B超检查时,医生发现成先生双肾均有结石、严重积水,此外,其左侧腰部还有一根条状物。在拍摄了X光片后,医生才发现,成先生体内竟然遗留着一根医用导管(双J管)。医生仔细询问后,成先生终于想起自己7年前接受过手术,这意味着这根长达30多厘米的导管,在其体内隐藏了7年时间。
医生介绍,双J管主要在用于泌尿系统手术,具有支架和内引流作用,能解除输尿管炎症、水肿造成的暂时性梗阻,防止术后伤口漏尿和输尿管狭窄。
“这种导管一般由聚氨酯材料制成,虽然有较强的抗老化性,但一般在人体内置放的时间也不会超过3个月。若放置时间过长,会给人体带来副作用。”医生表示,成先生时不时的血尿、腰痛,就是由这根严重超时放置的双J管引起。“如果双J管上附着的结石足够多,还可能堵塞患者尿路,损伤肾功能,带来更严重的危害。”
2月9日,医生小心翼翼地从成先生体内取出了这根双J管。取出的双J管上,附着很多结石沉渣,原本白色的导管已变成黑色。取出导管后,医生又将其左肾中约1.5x1厘米大小的结石粉碎取出,然后重新置入了一根全新的导管。
术后,医生叮嘱成先生,一定要牢记医嘱,在规定时间内到医院拔除导管。成先生表示,自己会严格遵照医嘱返院拔管。至于给自己带来了7年病痛的导管,成先生说,自己不会追究那家医院的责任,“我已经记不清那家医院是否给我说过置管和拔管的事情了。”(来源:未来网)
当事人称不追究院方责任
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