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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中婴儿夭折 医患双方各执一词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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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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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娩中婴儿夭折

据中国青年网消息,淮南一产妇陈某12月来到某医院为分娩做准备。陈某生产的是二胎,采用顺产的方式,但顺产途中出现困难,医院建议临时改剖腹产。剖腹产手术持续一段时间后,医院向陈某丈夫宣布孩子死亡。对此,陈某丈夫称,由于妻子头胎是剖腹产于是要求医院二胎也用剖腹产,但医院认为孩子大可以顺产,于是他们听从医院安排顺产。结果顺产不成功临时改剖腹产,耽误了生产时间,导致孩子在宫内因缺氧等原因夭折;医院对此则是完全相反的说法,医院称,孕妇陈某想剖腹产,但其丈夫不同意,不签字,直到医生通过胎心监监护发现婴儿情况相当不好时,其丈夫才在剖腹产同意书上签了字。

二、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一般来说,头胎如果是剖腹产,因为子宫切口处的弹性不太好,二胎时顺产会有子宫破裂的危险,所以二胎一般也采用剖腹产。孩子是在临时把顺产改为剖腹产的过程中夭折,那么确定是哪一方要求顺产对于该事件的责任承担来说至关重要。双方对此各执一词,举证就尤为关键,那么在法律上,发生医患纠纷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呢?《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当发生医疗纠纷患者起诉到法院时,先推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有过错,并且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医疗机构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进行举证,法院就推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过错。但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根据第54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因此,举证责任不再倒置,需要患者一方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就该事件来说,产妇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是医院一方坚持顺产,并且婴儿的死亡与医院坚持顺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取证是很关键的步骤,由于涉及到一系列专业问题,建议在发生医疗纠纷时还是尽快找专业律师咨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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