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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3日后猝死 医院未尽告知义务担何责

医疗案例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2017-03-20 阅读:251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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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膝关节手术 3日后猝死

2015年4月20日,原告周某之妻黄某因左膝关节疼痛到被告中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左膝关节骨性关节炎。次日,被告医师对黄昌碧进行腰麻下行左膝关节检查+关节腔清理+滑膜部分切除+内外侧半月板修整术。术程顺利,术后安返病房。此后医生每日按时查房,患者均未诉不适,神识清楚、语声清晰、不粗不哮踹,只有左下肢活动受限,左足略肿胀,医生叮嘱患者加强肢体功能锻炼。同年4月25日,确定患者黄某出院。当日上午8时50分许,医生杨某在例行查房时,将患者黄某左下肢抬高为患者示范如何加强功能锻炼,在示范过程中,黄昌碧突然出现呼吸困难,嘴唇紫绀的状况,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医院未尽告知义务 依法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在为患者黄昌碧的诊疗过程中,经鉴定被告对患者左膝关节的治疗符合医疗原则。在手术同意书中,医方未将术后可能发生血栓形成的风险告知病人和家属,故医方存在过错。由于未进行尸检,无法对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被告中医院的过错为未尽到风险告知义务,此过错系黄某死亡的间接或诱发因素,为此法院依法确定原告方因近亲属黄某死亡的损失由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80%的责任。

律师说法:在该案例中从事实的认定到责任的确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在该案例中,患者在实施手术后存在发生血栓形成的风险,但医务人员在手术前的知情同意书中并未将这一原因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未尽到告知义务,这一点对患者对是否同意手术有一定的影响作用,院方存在过错。第二,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虽然手术后存在血栓形成的风险,但即使医院告知该风险,患者的死亡也不一定是由血栓形成造成的,因为没有进行尸检,具体死亡原因鉴定机构无法鉴定,也无法鉴定与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法院之所以判决法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依据还是在于《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第55条第2款规定,如果医务人员未尽到第1款的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医院未尽到风险告知义务,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诱发因素,因此需要承担责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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