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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手术后遗症 医疗技术鉴定主体有哪些

医疗案例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2017-03-26 阅读: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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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骨折手术后遗症 两次鉴定院方均有责

原告王某因被绳索绊倒摔伤,左髋部外伤后疼痛、活动受限,于2010年11月20日入住被告医院,入院诊断为股骨颈骨折、高血压病。2012年12月6日被告医院为原告进行了左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2012年12月21日出院。2013年3月16日,原告因左股骨颈骨折术后股骨颈骨吸收到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7月25日出院。原告认为自己的损失是由被告医院手术存在医疗过错造成的,被告医院则认为系原告自己术后不注意造成。2013年9月7日,进行了第一次鉴定,原告的伤情被评定为八级伤残,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二次假体翻修置换费用50000元。后经法院委托进行了第二次鉴定,原告王某的伤情被评为八级伤残,二次假体置换与穿钉情况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理论系数值25%,即参与度系数值20%-40%,此次医疗纠纷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79342.57元。

法院判决:鉴定结论可采信 院方判赔

两次鉴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依法采信。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被告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判决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贾彦春各项损失合计83803元(279342.57元×30%),赔偿原告贾彦春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被告医院负担563元,原告王某自负915元。

律师说法:医疗鉴定是确定由谁负责,责任程度大小的关键。医院要不要承担责任,医疗鉴定一锤定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以下机构进行: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再次鉴定则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当事人如果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该案例中进行了两次鉴定,两次鉴定均符合该条规定,程序合法,是法院考虑采信的依据。此外,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工作由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患者的赔偿请求意义重大,鉴定的过程耗时较长,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时一定要乘早进行鉴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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