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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并履行《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后,能否再求赔偿

医疗案例     上海医疗纠纷律师邵颖芳     2017-04-28 阅读:195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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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双方达成并履行《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后,原告再行起诉索赔。

2013年8月3日,原告孙某的妻子林某一因预产期届满入住被告医院待产,次日7时51分平产一男婴,此后因患者多次出现大流血及其他症状,当日13时35分在被告处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对病情处置不当、抢救方法错误、延误患者抢救时机等严重过错,导致了患者死亡,原告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结果为医方行为的不足与患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参与度40%-60%。被告辩称本案原告诉请的医疗纠纷业已协议解决,原告再次以医疗侵权为由起诉索赔,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不影响原告赔偿请求权。

《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在法律意义上仅是双方对本次事件权利义务的预约定,该协议的成立及履行并不影响事件经过合法程序确定责任后,原告可再行向被告行使明显未获得保护的权利赔偿请求权及被告因过度履行义务而向原告行使返还请求权。被告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支付的100000元赔偿金依法应当在被告应当支付的赔偿金中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定被告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达成协议后若赔偿与医院过错程度不匹配,仍可以额外要求。

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以下要件,即:必须存在患者在接受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结果发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时存在过错;损害结果与过错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以上要件所必需的事实,由患者对接受诊疗和因诊疗活动受到损害承担证明责任,由医疗机构对从事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原告的赔偿请求权取决于举证医院的过错程度,并不会因与医院订立的协议而受到减损。

以上就是关于“达成并履行《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后,能否再求赔偿”的案例介绍。在医疗纠纷中,若与医院达成了协议后发现自身权利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得到妥善解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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