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麻醉助理医生硬外麻导致患者死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1998年8月18日,靖新荣因异位妊娠住入友谊医院妇产科,次日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术。次日10时50分患者被送入手术室,麻醉医士乔山清按常规实施硬膜外麻醉,选腰2~3间隙穿刺。回抽无脑脊液和血液后,于11时05分给予1.6%利多卡因加0.2%地卡因试验剂量4毫升,并面罩吸氧。
11时07分患者自述恶心、气短,随后出现抽搐,四肢僵直等征象。该院组织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患者于9月10日死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医疗技术事故,鉴定意见等证实乔的麻醉方式、穿刺部位、穿刺操作、麻醉药物及剂量均符合常规操作规程。麻醉药品误注入蛛网膜下腔引起全脊髓麻醉现象是硬膜外麻醉最严重的并发症。院方积极抢救,但限于抢救人员经验不足、技术欠缺和抢救设备老化等原因,影响了抢救效果。
法院判决:医师助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医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一审认为乔山清不构成医疗事故罪。被害人家属上诉称,乔系麻醉医师,在无上级医师在场指导下独立麻醉手术,属违章上岗;乔没有在术前熟悉病史,病历记录穿刺部位为腰1~2间隙,但尸检显示穿刺部位为腰2~3间隙,说明乔行为违章。
二审法院通知三名医务人员出庭作证,均证明上级医生在场指导。并且法院认为,上级医生“指导”应作广义理解,视被指导人情况不同采用不同方式。患者死因为麻醉药品误注入蛛网膜下腔引起全脊麻醉,与乔行为是否违章无因果关系。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乔山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看其在施行麻醉手术中有无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该行为与造成被害人死亡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律师说法:麻醉助理医生硬外麻导致患者死亡助理构成医疗事故罪吗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乔属擅自违章上岗,也无错用麻醉药物、麻醉药物使用不当、麻醉操作违反常规等现象,乔在客观方面不具备《刑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医疗事故罪。被害人发生严重并发症主要由于乔技术水平不高,其后医院抢救经验不足、抢救设备老化、技术欠缺等原因未能挽回被害人生命。因此,友谊医院对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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