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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医疗产品质量不合格,赔偿请求未被支持

医疗案例     上海医疗纠纷律师邵颖芳     2017-06-26 阅读:168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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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购买的医疗产品质量不合格

原告系某药店的个体工商业主,从事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等零售。2014年4月18日,原告从被告一处购进由被告二生产的某药物。原告与被告一就上述药品的质量约定,“购货方收货后,如经药检部门检验不合格的,供货方应负责更换,退货,并承担因此支付的费用,如伪劣药品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解决;因购货方对药品保管养护不善而造成质量问题由购货方负责。”。2014年6月3日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该药物得出结论:“本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14年8月22日原告接到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药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按劣药论处,并没收被该局已扣押的1170盒药物;没收违法所得42589.80元;处该批药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计65993.40元。

法院判决:赔偿请求未被支持

本案中,原告从被告一处购买由被告二生产的某药物销售,因销售的药物被某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为“不符合规定”后,没有提出复验申请,而被告二即在被告一知道检验结果之日(2014年7月23日)后的2014年8月4日出具复验申请表邮交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现无证据证明被告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验申请和主动放弃了复验申请,加之,根据原告与被告一的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约定“因购货方对药品保管养护不善而造成质量问题由购货方负责”,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被检药品已尽保管养护之责,以及被告一、被告二对被检药品没有尽保管养护之责和被检药品本身存在生产质量问题,所以某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结果对被告一、被告二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对自己的损害没有尽举证责任。

律师说法:原告要履行自己的证明义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财产损害的,作为销售者可就自己的损失向供货者及生产者请求损害赔偿,但销售者对供货者及生产者的侵权责任负有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中,除却法院判决部分原告没有举证的内容,其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交罚没款是因受到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案中的处罚而产生的。作为原告不能完整地履行证明义务将导致诉请不被支持的结果。

以上就是关于“购买的医疗产品质量不合格,赔偿请求未被支持”的案例介绍。当因为购买的医疗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财产人身受损时,不必慌张,请咨询专业律师,为您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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