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患者质疑医院医疗行为却无法举证过错
原告葛某于2013年3月24日因面瘫入住被告医院治疗。该院对原告进行了相关治疗,面瘫基本痊愈,4月5日复查血常规结果显示白细胞稍偏高,于同年4月6日转入该院肾内科进行治疗,彩超提示:右肾结石,右肾囊肿,左肾结石,该院用中西医结合进行了治疗。5月2日原告再入住该院外科,经辅助检查建议转上级医院。
2013年5月7日,原告就诊于第二被告医院,出院诊断:双肾结石,右肾积水,泌尿道感染,盆腔囊肿,胆囊结石。5月30日、6月5日原告分别因排尿不适2次入住第二被告医院,给予敏感抗生素治疗好转出院。6月25日原告因“右肾结石术后1月余”再次入住第二被告人民医院拟处理剩余结石。7月1日在全麻下行右侧输尿管软镜激光碎石术,术后复查KUB平片提示右肾有小结石残留。此后,原告分别就诊于另外25家医院,检查结果均未提示血尿素氮、肌酐增高依据。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医疗规程治疗对原告身体造成了严重损害,给原告及家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经济负担。
2014年5月7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认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综合认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并未向上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判决:判决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存在医疗过错,本院亦无法推定二被告对原告梅艳琼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故对其诉讼主张依法应予驳回。
律师说法:无法推定过错时,患者负有证明义务
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该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不能推定二被告有过错的情形下,应当由原告梅艳琼对二被告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原告梅艳琼和二被告均向本院提交了在二被告诊疗的病历资料,并无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经法院审查,二被告具有医疗资质,对原告进行了相应的诊疗,但是否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医疗过错,属于医疗方面的专业问题,需要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方能判断。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均不存在误治行为,原告举证不到位。
以上就是关于“患者质疑医院医疗行为却无法举证过错,被判决驳回起诉”的案例介绍。当患者怀疑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不当时,请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帮助调查取证,以达到证明义务,维护患者权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