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手术准备不完备患者死亡,患者家属诉医院赔偿
沛县农民王某骑摩托车摔伤头部,到该县一家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死者的妻子等4位亲属联名以医院在给王某医疗过程中措施不足、用药不当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3万元。
被告医院以对王某的急诊措施是及时、全面的,无用药不当、手术过程没有过失、过错为由,不同意赔偿。并申请对该次纠纷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徐州市医学会对该起纠纷进行鉴定,认为:本次医疗事故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死者亲属对该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江苏省医学会对该次事故进行重新鉴定,主要意见是:医院方在诊治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常规,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病历书写欠规范,手术准备欠完善,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及预后估计不足;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
法院判决: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应为自己过错承担责任
通过两级医学会的鉴定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医院虽然抢救及时、诊断明确,诊治过程未违反医疗常规,与王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医院在给王某实施手术前准备不完善、对王某的病情严重性及预后估计不足,应认定为医院有过错,医院的医疗行为虽与王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医院对于四原告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人各种费用中的相应比例的钱款23307元。
律师说法: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应为自己过错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一个事实,一个专家证据而已,对于案件能不能使用医疗鉴定结论,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看。如果法官仅仅把医疗鉴定结论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惟一依据来看待,那么就会造成“医疗专家”判案的结果,而就不是法官判案了。而在医疗鉴定的过程中,医疗机关医医相护又是实际存在的,特别是有时医疗鉴定不仅将医疗纠纷鉴定为不是医疗事故,甚至把医疗纠纷说成是医疗意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医疗意外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法官仅仅把医疗鉴定结论当作判案的惟一依据,显然就不能很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医疗纠纷来说,只要医院医疗过程具有过错,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就应当赔偿,而非必须构成医疗事故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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