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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医院是否有责任

医疗案例     上海医疗纠纷律师邵颖芳     2017-07-04 阅读: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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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患者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

原告于2014年3月起因患双眼青光眼每周二至被告医院就诊,因中药治疗未能控制眼压,同年3月25日医方予以20%甘露醇250ML静脉滴入,尼目克司1粒每日2次口服;氯化钾1粒每日2次口服,毛果芸香碱滴眼每日2次。原告即遵照医嘱在药房购买了该药使用。同年4月7日,原告因“面部皮疹伴发热”到另一医院就诊。同年4月11日原告因“全身靶形红斑伴口腔黏膜糜烂5天伴发热”入住另一医院,入院诊断:渗出性多形红斑。同年5月14日原告出院,出院情况:患面部、躯干皮肤损伤大部分已愈合,臀部糜烂基本消失,局部干燥结痂。出院诊断: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渗出性多形红斑。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诉前调解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申请医疗鉴定认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审理中,原告申请重新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认为,医院与患者皮疹的人身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医院不承担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服用了根据被告市医院开出的药方购买的尼目克司后出现了过敏反应,根据两级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医方用药符合规范,过敏反应系原告自身特异体质所致,用药前无法预料,故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综合考虑被告在医疗活动中确存在告知不充分的医疗过错,而原告通过药物中附有的药盒和说明书中亦能知晓用药的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禁忌等事项的事实,本院酌定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损失费5000元。

律师说法:医院与患者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经现场反复询问,患者无磺胺类药物过敏史,故应用尼目克司无禁忌症。且患者既往曾应用派立明眼药水(磺胺类药物)降眼压,也并未有过敏反应。患者所出现的严重过敏反应系本身特异体质所致,且用药前无法预料。医方即便在患者用药前告知可能发生过敏反应,也无法避免患者用药后出现过敏。因此医院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患者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医院是否有责任”的案例介绍。无论是使用药物的过程中,还是任何诊疗行为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出现医疗纠纷,都应首先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为您妥善解决争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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