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患者入院当天死亡,家属索赔
2003年5月11日,李某因身体不适来到本市一家三级甲等医院急诊,医院的医务人员先后开了肾上腺素、乳酸钠、阿托品等药物。不料,李某当晚就不幸离开了人世,他本人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由医院保管。一个月后,死者家属与医院共同对该《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予以封存。随后,双方又封存了三张处方笺。死者家属始终认为,医院救治不当直接造成李某死亡,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4年5月,死者家属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0余万元。
法院判决:医院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期间,医院曾就本起医疗事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死者家属对医院提供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提出异议,认为该病史资料并非在患者死亡当日查封,现有明显篡改痕迹,并且存在缺页现象。
一审法院认为,因死者家属对医院提供的诊疗服务提出异议,因此医院应当对其医疗服务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以及本起医患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负有举证的责任。现医院提供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经鉴定确认存在多处添加和涂改,且部分经涂改的内容已无法还原,致本市某区医学会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未完成举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3万余元。
律师说法:医院要证明自己在诊疗中无过错才能免责
医疗单位在为患者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过程中无过错责任的证据。根据证据的规则精神,作为医疗单位必须承担有关因诊断护理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的,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以及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自己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失医疗行为,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成立,其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首先要证明的是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无过错。那么,何为医疗过错呢?目前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是医疗行为违反“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即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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