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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中胎儿受X线辐射引产 孕妇状告医院未告知

医疗案例          2017-07-10 阅读:155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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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腹中胎儿受X线辐射引产,孕妇状告医院未告知

31岁的邹女士是晋江一公司行政副总。去年12月21日晚,她在金井一饭店用膳遭人围殴,致右眼及鼻部受伤。在金井中心卫生院,值班医生未详加了解,直接对邹女士的胸、头鼻骨、腰骶骨等3个部位进行6次X线透视检查,同时进行实时超声检查。

 “电磁波会影响胎儿健康,可能会造成胎儿畸形。”次日出院的邹女士听人这么说后,赶到泉州市第一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连续6次的X线辐射可能导致胎儿损伤。今年1月份,邹女士忍痛引产终止妊娠。

双方之间的纠纷属医疗侵权纠纷,但因邹女士没有主张医疗事故赔偿,法庭根据有关规定,对此案以适用民法通则进行审理。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到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法院判决: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应赔偿

法庭认为,X线辐射对人体健康有影响已成一种医疗常识。孕妇邹女士接受诊疗,无论其是否说明怀孕情况及是否主动要求拍片,医生在进行X线透视诊疗前,都有义务先履行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和问明原告怀孕的情况,对不同检查的利弊情况充分说明,由患者决定是否选择X线透视诊疗。可见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卫生部的上述规定,存在过错,导致邹女士产生恐慌心理,作出引产终止妊娠的决定。

法庭认为,邹女士在未进一步进行科学、权威的诊疗,即采取引产,终止妊娠具有个人主观原因,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被告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大,应对原告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的70%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医院的告知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告知范围具体应包括如下几方面:1、医生应客观全面地记载档案,以此作为第一手材料,主动向患者说明;2、医生应告知诊断的病因;3、存在多数疗法时,应告知各种疗法的优劣利弊,哪种疗法最适合患者,及选择该疗法的理由;4、告知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内容;5、告知医疗行为的预想效果及改善程序;6、告知该行为不实施的后果;7、告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8、告知医疗行为成功的几率;9、告知医生在发生不确定危险因素时的对策,当然医生告知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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