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病人手术因缺氧成植物人,家属诉赔
患者魏某因患胃癌于2008年5月2日在光山县中医院行胃癌根治术,术后在病人没有完全清醒时,医生让家属将魏某从手术室转入病房,但无医生和麻醉师护送,魏某中途出现呼吸、心跳停止。在等待医生抢救过程中,延误了十多分钟,使魏某因长时间缺氧,导致其脑细胞受损而昏迷不醒。后经武汉同济协和医院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变成植物人。于是魏某亲属将该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50000元。
法院判决: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根据原告方申请,委托信阳市医学会进行鉴定,该医学会认为,医院违反“手术后,对危重和全麻病员亲自护送,并向护士交待病情及术后注意事项”的规定职责。魏某出现的植物人状态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赔偿魏某各项损失36万元。现已全部履行。
律师说法:医院延误治疗是否应该赔
因医院延误的治疗时间大致分为两种情况:1、医院因为没有办齐手续或者暂时没钱交费用而延误病人的最佳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损害的。
2、医院救护车耽搁太慢抢救不及时延误病人的最佳治疗时间造成病人损害的。延误病人最佳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损害的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科学规律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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