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诊所治疗肩颈疼痛贴膏药导致色素沉着
2013年7月23日,原告陈某因腿疼、肩疼到被告李某的诊所治疗,双腿及肩上共贴上20贴膏药。治疗后,原告的颈肩及双膝处多处轻度色素沉着。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委托鉴定所进行鉴定,意见为:(1)、原告陈某颈肩及双膝处存在多处轻度色素沉着与贴膏药具有因果关系;(2)、原告陈某根据自身健康需要,结合临床医生的诊断和建议,需要进行皮肤色素沉着的修复治疗,其医疗费用以其在正规医疗机构治疗,医疗费支出中的合理部分为准,不宜预计;(3)、原告陈某颈肩及双膝处存在多处轻度色素沉着伤情不构成伤残。
法院判决:赔偿患者医疗费以及鉴定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陈某所受损失经鉴定意见,属于被告的诊疗行为造成,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
律师说法:被告的个人体质抗辩不能成立
在被告的抗辩中,其提出色素沉淀是原告个人体质原因造成,但在后续并未进行任何举证,因此导致法院能够依据的专业意见只有委托鉴定的结果,而结果中认定被告行为与原告的权益受损有因果关系。最终,被告的抗辩若不进行鉴定或提出任何专业证据,均无法达到其原本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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