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迟到的麻醉记录证明医院操作失误 过错方如何赔偿

医疗案例          2017-07-24 阅读:154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案例简介:迟到的麻醉记录证明医院操作失误

2007年5月4日,周菊不慎摔了一跤,这一跤摔得可不轻。起初,周菊只觉得闪到了腰,可几个小时候后,腰部不仅疼痛难忍,还不能直立活动。出于安全考虑,家人于当天傍晚6点半,将周菊送到了仪征市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

经医院检查,周菊被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需要开刀治疗。家人商量后决定做这个手术,之后医院定于5月10日为周菊进行手术。5月10日上午10点,周菊被推进了手术室,手术进行得非常顺利,可就在手术将要结束,医生准备缝合切口时,周菊突然心搏骤停、血压下降,医生立即停止手术,对周菊进行抢救。抢救过程中,周菊的生命体征几经反复,在大量输血后,其血压仍不能维持。因抢救无效,周菊于5月11日下午离开了人世。医院认为,周菊在手术中心跳骤停与心脏基础病变有关,心律失常、右室发育不全也是主要原因。家人对医院的这一解释无法接受,于是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8年4月,江苏省医学会受理后,认为中医院提供的病历存在合法真实完整性问题,导致病情变化的主要事实不清,鉴定无法进行,终止鉴定。江苏省医学会“终止鉴定”的决定,给了周菊家属更大的信心,他们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应对周菊的死负全部责任。腰部手术为何会大出血,出血的部位又在哪里?中医院为何在封存病历后又补交了一份麻醉记录?为了解开这一系列谜团,周菊的家属将中医院告上了仪征市人民法院,索赔44.5万余元。

法院判决:医院行为违反规定,应承担责任

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到目前为止,无新的证据推翻扬州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而该鉴定结论认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故本案属医疗事故。此外,法院认为中医院对麻醉记录等资料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封存,其行为违反规定,这也是认定本病例构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之一。在民事损害赔偿中,医院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对死者家属产生的损失赔偿90%份额为宜。据此,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中医院赔偿周菊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0.4万余元。

律师说法:医生过错造成医疗事故的,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是国有医疗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给造成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的一种制裁措施,对于非国有医疗机构,则仅对其医务人员给予一般性的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目前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适用何种处分,根据情况而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以上就是对“迟到的麻醉记录证明医院操作失误,过错方如何赔偿”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需要咨询的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法邦网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