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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死亡,医院承担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

医疗案例     上海医疗纠纷律师邵颖芳     2017-07-25 阅读: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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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新生儿死亡

两原告是夫妻。2008年2月5日凌晨4时,原告李某因不规则腹痛4小时伴少许见红入住被告处。入院检查:体温36.5℃、胎心132次/分。4时15分,胎心136次/分,宫缩不规则。5时,胎心137次/分,宫缩不规则。6时,胎心137次/分,胎动有,膀胱充盈。嘱排空膀胱。6时20分长期医嘱:测胎心q4h。7时15分,宫缩弱,送产房。7时50分,胎心72-126次/分,准备手术,7时55分,胎心112次/分,推入手术室。8时19分,分娩一男婴,无自主呼吸,予以抢救。因抢救无效,男婴于当日11时40分死亡。经医学院病理解剖诊断:1、重度羊水吸入,肺血管扩张淤血,肺间质片状出血,胸膜和心外膜灶状出血;2、胸腔积液;3、组织淤血;4、肝细胞变性。死亡原因:呼吸衰竭。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案中,为原告李某先后接诊的三名医护人员均具有相应医师以及护士资质,其在诊疗过程中导致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属于医疗事故范畴,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起医疗争议经医学会鉴定,确认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即应当在上述责任范围内承担70%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存在过错

根据鉴定,李某之子与被告之间的医疗争议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分析认为在李某孕36周后产检门诊已估计胎儿3800g,胎儿偏大,但以后未再复查B超及对胎儿大小作出评估以决定合适的分娩方式;入院接诊医生对“临床”判断失误,延误抢救最佳时机;医院决定剖宫产至娩出胎儿时间过长(44分钟)。综合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应当判定其承担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

以上就是“新生儿死亡,医院承担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的案例介绍。当新生儿由于医院的原因死亡后,新生儿家属请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辅导下争取新生儿家属及新生儿的权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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