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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代患者家属签字 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案例          2017-07-26 阅读:206

黄有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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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医生代患者家属签字是否存在过错

患者刘某某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左侧腰腹痛,2013年10月随单位组织到昆明某部队医院体检,经b超检查示:左肾积水、左输尿管结石。2013年10月13日昆明某部队医院门诊以“左肾积水”将患者刘某某收入泌尿外科住院治疗,入院后该院将患者病情诊断为“左侧输尿管结石伴左肾积水”。2013年10月14日该院为刘某某行“左侧输尿管镜下钬激光碎石取石术”,术中在刘某某输尿管内置入输尿管支架管。术后给予抗炎、补液等治疗于2013年10月17日让刘某某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多饮水,避免剧烈运动、定期复查,1月后拔输尿管支架等。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责任

由于两次鉴定委托被退回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后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刘某某以医疗过错向昆明某部队医院主张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包括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由于病历中的四份病危通知书和三份自费耗材告知书均不是刘某某或代理人所签,故刘某对病历不予认可,导致本案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本院酌情判令由医方对患者的上述治疗及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40%的赔偿责任。据此,人民法院判决昆明某部队医院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约20万元。

律师说法:伪造病历退订医疗机构过错

本案系医疗机构代患者或家属签字被判担责的典型案件,此类案件一般侵犯的是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最终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对是较轻的。严格意义上讲,本案医方的行为不是简单的代替患者或家属签字,该行为从法律上讲系伪造病历的行为。所谓伪造病历是指,病历本原本没有而医方出于某种目的而擅自制作病历的行为,本案即是如此。而一但被认定为“伪造”病历,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之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本案中法院在最终判决时并未适用该条的规定,而是适用自由裁量权酌情判决医院承担40%的责任。本案目前患者已经提出上诉,二审还在审理过程中,二审可能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58条之规定裁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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